释义 |
宁劳社函〔2007〕173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48号)要求。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 宁劳社函〔2007〕173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48号)要求。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西药编号为496的培高利特口服常释剂型予以删除。 为了确保《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标准数据在全区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唯一性,请承担我区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服务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07年8月中旬完成,并报劳动保障厅备案后下发各统筹地区执行。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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