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
释义 | 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的行政机关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 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已经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法规,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必须加以修正,如不修正的,自2012年1月1日起,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自动失去法律效力。同时也应当注意,一旦法律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就不能主动放弃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决定的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方可受理、审查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未满时,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更不能强制执行。 (三)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人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没有履行是指没有完全履行,包括了全部没有履行,也包括只履行了行政决定的部分义务。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只有3个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3个月,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说法,在此期间之外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的行政机关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 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已经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法规,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必须加以修正,如不修正的,自2012年1月1日起,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自动失去法律效力。同时也应当注意,一旦法律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就不能主动放弃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决定的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方可受理、审查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未满时,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更不能强制执行。 (三)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人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没有履行是指没有完全履行,包括了全部没有履行,也包括只履行了行政决定的部分义务。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只有3个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3个月,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说法,在此期间之外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的相关内容。综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小编已经写在上文当中,希望我的文章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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