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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种类
释义   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种类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认定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种类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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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3: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