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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释义
    仲裁,是指各方当事人根据已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活动。仲裁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必须同意采用此方式解决纠纷并达成仲裁协议。
    目前,在我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部分设区的城市设有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有足够理由不服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即是否提交仲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时要有书面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关不受理案件。
    (2)自主性。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自主选择所提交的仲裁机构,双方可以各指定1名仲裁员,另外1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终局性。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后达成协议,则仲裁程序结束,如果调解后达不成协议,则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仲裁机构的调解协议和裁决书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另外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仲裁有其特殊性,既具有强制性的一面,兼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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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