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产生依据是哪些 |
释义 | 一、留置权的产生依据是哪些 留置权的产生依据是以下几点: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二、留置权具有的法律特征具体有哪些 留置权具有的法律特征具体有: 1.留置权为他物权。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 3.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法律网提醒,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哪些情形下留置权不能发生 1.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 2.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亦应遵守之。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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