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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补救措施
释义
    一、企业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1.双倍工资的支付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时,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还规定,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还规定,此种情况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以后,企业仍未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可采取的补救策略
    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以后,企业仍未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应支付职工至少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并且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有何规避法律风险的措施呢?本律师建议:
    (一)全面清查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时办理补订手续,合同记载的订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某日(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在职职工,则为08年1月30日前);对劳动合同已到期的在册职工,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及时补办续订手续,合同记载的续订时间为合同到期日之前。
    少数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签订书面合同的,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期满之前提前一定的期间,向员工送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2.通知书写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期满之前)和地点,时间应定在法定的订约时限之内,并明确逾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是否因劳动者拒不订立合同造成,都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企业的救济办法是在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拒不订立的,企业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3.通知书文本直接送达由员工签收;不能直接送达的,挂号邮寄送达,保留邮件底联。
    4.劳动者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时间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二)劳动合同文本交由职工签收。公司应设计有关签收表格,交付劳动合同文本时,职工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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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