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侵权处理途径和应承担的责任 |
释义 | 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当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商标权人在掌握一定被侵权证据后,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一、商标侵权的处理途径 1、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 2、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差异 1、要求处理的当事人不同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商标侵权行为,既可以是被侵权人,也可以是被侵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必须是被侵权人。法院不受理其他人的起诉。 ![]() 2、对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只要求提供侵权事实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明确;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权人起诉时,必须提供明确的被告,否则不予受理。 3、受理原则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出发,即使无人控告、检举,也要“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则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被侵权人起诉,人民法院不处理商标侵权案件。 三、商标侵权的处理途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侵权处理途径和应承担的责任的相关内容,当商家遭遇商标侵权时,可以向工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控告或检举,或向法院起诉。同时,商标侵权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停止侵权、被罚款消除影响、销毁侵权物品、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等责任。 猜您还想知道: ◆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商标侵权的原因有哪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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