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义务 |
释义 |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为: 1、保管人具有验收入库货物的义务; 2、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3、出具仓单与入库单的义务; 4、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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