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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帮忙时受伤由谁来赔偿
释义
    2013年5月,蒋某承接李某房屋的吊顶、门窗的制作及安装业务,并于次月施工、安装完毕。2013年7月,李某发现房屋客厅钢化玻璃门上方的玻璃横条发生爆裂现象,李某当即通知了蒋某。蒋某到场查看后准备将玻璃门卸下,并邀请李某予以协助。在玻璃门卸下搬运至店内过程中,上方玻璃横条突然掉落,将李某的鼻子及右手砸伤。请问:李某的受伤由谁来赔偿?
    由蒋某承担。本案中,李某将吊顶及门窗的制作、安装业务交由蒋某完成,因此蒋某并不是单纯地提供劳务,而是要向李某交付物化的劳动成果,双方形成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李某并没有提供帮助的义务。同样,在加工承揽的产品出现问题后,蒋某应当独立完成问题产品的拆卸、更换任务,而从蒋某邀请李某协助参与拆卸玻璃门这一行为来看,双方形成的是义务帮工法律关系,需要承担的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而非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可见被帮工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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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3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