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承担的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承担是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合同被认定无效,那么返还财产的性质,理论上存有不同认识:(1)返还财产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权;(2)返还财产属于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3)返还财产虽然从性质上看主要是物权性质的物上请求权,但并不排斥根据不当得利返还。我国学者有认为,第二种观点为我国目前的通说,因为物上请求权比不当得利请求权对原所有人更为有利。 也就是说基于债权性质,已经支付的货款应该归还债务人,而基于国内理论的通说,行使物上请求权支付的货款应该归还第三人。从何种目的出发,取决于立案的案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