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例之证照逾期保险不保 |
释义 | 宋先生是个有20年驾龄的老司机,2009年12月,他驾驶的汽车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因为摩托车司机是酒后驾车,且未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负主要责任。宋先生则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认定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宋先生与死者家属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宋先生承担30%的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 宋先生在赔偿死者家属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宋先生的驾照过期,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保险人享有免赔的权利。所以不同意支付宋先生交强险理赔金。双方因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该约定对宋先生具有约束力。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取得后又失去驾驶资格。宋先生的驾照到期未及时更换属于失去驾驶资格,故法院对宋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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