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交以下证件: 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 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张。 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及有关证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核实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还需要符合补领结婚证的条件: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依然维持该状况; 3、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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