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合同工期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合同工期如何确定 在合同协议内容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应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天数。因为招标文件通常规定本招标工程最长允许的完工时间,而承包人为了竞争,申报的投标工期往往短于招标文件限定的最长工期,此项因素通常也是评标比较的一项内容。因此,在中标通知书中已注明发包人接受的投标工期。合同内如果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在专用条款内还需明确约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此项约定也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的标准。 二、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的程序 1. 接受中标通知书。 2. 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 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 谈判。 5. 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 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三、合同工期指的是什么? 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包括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其中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其中开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另外,合同工期还包含了工期顺延的情形。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合同工期如何确定”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在合同协议内容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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