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子女关系”可直接去掉“养” |
释义 |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相关部门出台一些惠民的户籍新政策,比如在收养子女关系上,可以把‘养子女关系’更改为‘子女关系’!”昨日上午,记者到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采访时,该局人口管理科副科长韦筱环告诉了记者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 担心影响孩子成长 要求更改收养关系 “难道这个‘养子关系’要伴随孩子的一生吗?!”去年,南湖公安分局辖区的张某夫妇收养了一个小孩后,到南湖派出所办理了收养入户手续。按照当时的户籍政策和法律关系,户口上只能注明是身为户主的张某和这个领养的孩子是“养子关系”。张某夫妇在给小孩办理入户手续后,看着户口簿上的“养子关系”,非常心酸难过,为此多次到南湖派出所去,希望可以更改此关系。 张某夫妇告诉民警,因为户口上有“养子关系”,担心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他们强烈要求把“养子关系”变更为“子女关系”。 当时负责接待他们的南湖派出所户籍民警韦筱环耐心地作出解释,根据户籍政策和法律关系,这是不允许更改的。但张某夫妇还是不能理解,为此专程跑了三四趟派出所。身为母亲的韦筱环非常能理解张某夫妇的心情,于是让他们写了一个要求将“养子关系”更改为“子女关系”的书面报告,然后把这份申请报告逐级往上报。 有关部门出台新规 “养子女关系”去掉“养” 最后,自治区公安厅户政处对这份申请报告作出批复:根据现行的户籍政策和法律关系,是不允许更改养子关系。虽然没能帮上张某夫妇的忙,但是韦筱环此后一直把这事放在心上。 2008年12月31日,已升任为南湖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副科长的韦筱环到南宁市公安局开会时,领回一份关于贯彻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解决国内公民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通知于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有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被收养儿童户口迁至收养家庭户口的,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也就是说,张某夫妇可以把户口上的“养子女关系”更改为“子女关系”了! 韦筱环马上打电话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张某夫妇。1月5日,张某夫妇带着有关材料到南湖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了更改手续。拿着新的户口簿,张某夫妇喜极而泣,哽咽着连声道谢! 更改手续比较简单 需备材料请看清楚 “1月1日起,不仅‘养子关系’可以更改为‘子女关系’,原来被收养人在福利院使用的姓名,也可以不用填写在曾用名栏上了!”韦筱环对记者说。 韦筱环解释说,按照原来的户籍政策,从福利院领养的孩子在收养家庭户籍曾用名一栏,必须填上其在福利院的姓名。这样一来,从福利院领养的孩子无形中就被印上了领养的“烙印”,不利于被收养人的身心成长。根据新政策,收养人提出变更被收养人在福利院姓名的申请报告获准后,其居民户口簿曾用名一栏可不填写,被收养的“烙印”将可去掉。 “如果要办理更改手续,需要带哪些材料呢?”记者问。“只需带上有夫妇签名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户口簿就行了!”韦筱环回答道。 据悉,南湖公安分局还在户籍管理方面减少了一些环节。比如,18岁以下要变更姓名的,不用再经过分局领导的审批,直接由南湖派出所领导审批就行了。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南宁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的部署,从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2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户口整顿工作。主要整顿一人多户、应落未落常住户口、应销未销常住户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项)等。其中,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项)中有很多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包括姓名差错、出生日期差错、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民族差错、相片差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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