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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的规定
释义
    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三是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四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五是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六是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作为危险责任的一种,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应依据危险责任理论进行三个方面的完善:第一,明确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赔偿义务人;第二,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对动物的管束与控制义务;第三,在免责事由的安排上,不能一概以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条件,必须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将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加害人免除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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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