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库没了 房子能退吗? |
释义 | 为结婚,陈先生看中某楼盘的现房,而最让陈先生心动的是,开发商还顺带出售一楼的车库。陈先生考虑到车库方便实用,于是,当即决定购买此楼盘的房子外加一个车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将在销售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将房屋和车库的产权过户到陈先生名下。交易过户的当天,再将房屋和车库交付给陈先生。合同签订后,陈先生一直等着开发商的交房通知。没想到,等来的却是开发商的一纸《撤销一楼车库买卖的通知书》。开发商称,开发商被小区业主告进了法院。原来,是开发商将原本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一楼车库登记在开发商的名下,而法院最终判决,陈先生所买的一楼车库不应归属开发商,而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表示车库不能卖了,愿意将购买车库的钱还给陈先生。对此,陈先生很郁闷,当初决定购房关键是看中了楼下的车库。现在车库没了,开发商又没有其他车库可替换,就不想再购买该房了。但开发商表示车库没了并不影响居住,不同意解除合同。 陈先生的房子到底能退吗? 【律师观点】 上海余玮律师 车库没了,房子能退吗?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呢?《合同法》164条规定,因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物”、“从物”到底是什么意思?从民法理论来说,凡两种以上的物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由此可见,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在客观上从属于主物,对主物起补充作用。 本案中,根据房地产买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车库是不能独立于商品房买卖的,车库只能由小区业主购买,外人不能单独购买车库。因此,商品房应视为主物,而车库是为了更好地居住而产生的特定的生活设施,符合从物的特征。因此,虽然车库买卖不成的责任完全在开发商,但陈先生明显不能以车库不能购买的理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但必需提醒的是,主物和从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购房人对房屋以外的某项附带设施特别关注的话,也可以在合同中将其列入主物的范围,并且在合同中特别注明如果该设施发生问题,则可以解除整个的购买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2]《撤销一楼车库买卖的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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