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婚老人,监护权如何变更? |
释义 | 家中老人7年前再婚,现老人患老年痴呆已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现任老伴未履行监护职责,反而携老人全部证件及工资卡消失。此后老人一直由子女照顾,而老人所在居委会为避嫌不愿指定监护人。这种情况下,子女可否到法院请求变更老人监护权?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七条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因此,子女必须先经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后,才能向法院要求变更。 引用法条: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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