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居期间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释义 | 2014年2月,小王和前夫李某因感情不和分居。2015年2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小王和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2015年3月,一位债权人张某找到小王,说其丈夫于2014年10月向其借款十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现在已经到期。张某认为,这笔借款为小王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是夫妻共同债务,小王也有偿还的义务。现在无法找到李某本人,要求小王偿还该笔借款。小王想问:李某借款时,自己和李某已经分居,现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对借款毫不知情,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有归还义务吗? 分居期间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意思说,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例外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符合上述两个情形,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借款的夫或妻不需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如果李某与张某未在借条上明确该债务为李某的个人债务,小王与李某亦未曾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笔借款属于小王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小王有偿还的责任和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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