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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需要对车辆属性进行鉴定吗
释义   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需要对车辆属性进行鉴定吗
    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中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哪些情形不需要做,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般有以下情况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检验: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交通事故鉴定的程序
    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三、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的流程为:
    1、办案交警填写委托书;
    2、办案交警或当事人将委托书送区县物价部门评估定损;
    3、评估人员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4、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
    5、物价部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
    6、物价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交纳鉴定费;
    7、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
    8、市物价部门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办案交警审核确认。
    根据法律规定,对事故车辆中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哪些情形不需要做,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是否进行鉴定需要看实际情况。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需要对车辆属性进行鉴定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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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