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一方的公积金是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婚后的共同收入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一方的公积金。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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