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产权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文件材料 |
释义 | 房屋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不动产,我国对于不动产的管理是采用的登记制度,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那么房屋产权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文件材料?以下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房屋产权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文件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写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 (2)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应提交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房屋产权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文件材料的内容,房屋产权过户需要准备: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书、买卖合同等其他规定的材料。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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