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能证明系夫妻关系 诉请夫妻共同还款遭驳回 |
释义 | 债权人何某希望债务由债务人夫妻俩共同承担,却又未能在法庭上举证证明两被告周某、郝某(女)系夫妻关系和系夫妻共同债务,结果如何?近日,这起民间借贷案件经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何某的部分诉请,判决由债务人周某本人归还。 原告何某诉称:两被告周某、郝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周某从事油漆包工,因其购买油漆需资金周转,向原告何某借款10000元,约定一年内还款,月利率20‰。周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予归还借款,现已失去两被告的下落,为维护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两被告周某、郝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3日,被告周某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何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0‰,借款年底还清。到期后,被告周某既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应按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要求周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郝某与周某共同归还借款,因未提供证据证明郝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某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何某要求被告郝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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