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买卖中介费可以不给吗 |
释义 | 【案例1】 2014 年10月,金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欲购买佟先生的一套商品房,价格为400万元。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金女士向佟先生支付定金10万元,于2014年12月1日前支付117万元,直接存入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指定资金托管账户,余款由金女士办理商业贷款后直接存入资金托管账户。买卖双方办理首次资金托管时支付中介公司佣金50%,剩余50%佣金于卖方领款、买方领证前支付。协议还约定,佟先生需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6万元,金女士需支付 2.6万元。 但此后,佟先生和金女士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办理资金托管等手续。房子没有卖成,佟先生不愿支付佣金,中介公司将他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只促成佟先生与金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而未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在办理首次资金托管时、领款前各付中介50%佣金,但佟先生与金女士并未办理资金托管手续,故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中介公司要求佟先生支付佣金 6万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某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 2014 年6月23日,黄某(卖房人甲方)、张某(买房人乙方)和中介公司(居间人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将其一套房屋以95.6万元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于2014年7月31日前进行网签合同、资金托管、产权过户相关签字手续。甲乙双方委托中介方办理该房屋买卖挂牌、打印网签合同、居间协议等相关手续……网签合同签字当日,甲乙双方各自支付6000元、8000元中介费,任何一方违约则双方中介费由违约方全额支付。 2014年6月29日,中介公司协助张某和黄某签订了网签合同。2014年7月上旬,因黄某的债务纠纷,导致该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这场二手房交易也陷入僵局。 由于迟迟收不到中介费,中介公司起诉了张某。张某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还没有解除,所以中介费还没有到支付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即使要收取中介费,也应该由违约方来承担,而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责任在于出卖人,因此不同意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已促使张某与黄某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组织双方签订了网签合同,中介已按居间合同之约定履行了其义务,因此张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关于张某辩称的支付中介费期限未到,明显与合同载明的于网签时支付中介费的约定不相符。被告还辩称中介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法院认为,尽管原、被告和案外人黄某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则双方中介费由违约方全全额支付”。但该约定之前各方亦明确约定 “网签合同当日,甲乙双方各自支付中介费给中介方”。但因案外人黄某的违约行为发生在网签之后,张某不得以此来抗辩其在网签时即应当支付中介费的义务。法院判决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8000元。 【案例3】 陈某有意卖掉自己的房子,将卖房信息发布在网上。中介公司得知该房屋出售的消息后,促成周某与陈某达成交易意向。三方于2014年7月2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约定售房人陈某须缴纳中介信息服务费2.5万元,购房人周某须缴纳中介信息服务费3.68万元。 在合同签订的次日,周某提出因资金紧缺不再购买该房屋,卖方陈某表示同意,周某向中介公司支付2000元。但仅过了一天,在另一中介公司的促成下,陈某母亲作为售房人代理人及周某家人作为购房人代理人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事后,中介公司得知周某与陈某私下买卖该套房屋,将二人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分别支付中介费。周某认为,第一个中介公司只履行了少部分义务,后其与中介公司私下协商几千元了结此事,双方再无其他纠葛。陈某称,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其同意解除,但要求购房人与中介进行沟通,后购房人支付了2000 元。买卖双方都认为不应当支付居间费给中介公司。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及周某、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合同效力应认定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周某与陈某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信息均由中介向对方提供,且由中介从中磋商,在房屋交易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后两被告在其他中介公司处另行就该套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属逃避居间费用的恶意跳单行为,周某与陈某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居间费用。考虑到居间服务合同除签订居间合同外,还包括签订正式合同、至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等后续工作,中介公司未就后续工作提供居间服务,法院酌情认定居间费用为合同约定金额的65%。 小编提醒 房地产调控、交易量低迷的形势下,购房人对中介费有了议价、谈判的空间,可以要求在协议中写明办理完毕交房过户手续后才支付中介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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