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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离婚案件处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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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7/15 8:4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