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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原权利无诉讼时效限制
释义
    一直以来,很多法律书里面都把债权等同于请求权,认为债权就是权利人请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是请求权就应当受时效制度的限制。而我们知道,过了时效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并不是实体权利。因此,把债权等同于请求权的观点不能成立。
    一、债权不是请求权
    一种民事权利从状态上看,可分为正常状态和被侵犯状态。在正常状态下,权利人因其权利处于完整状态,无须行使请求权;只有在其权利受侵害的情况下,其才有必要行使请求权,以期消除侵害,回复原态。从这个意义上说,请求权的功能在于使某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灰复原态,其属于救济性权利。由此,可以说请求权不是债权所专有的,人身权、物权在被侵害的状态也都也有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属于不同的概念
    二、债权的原权利
    对于原权利,我的理解就是某种权利原本的权能,也就是最初始状态下的权利。如人生而应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等。债权的原权利包括给付领受权、形成权,这些权利与债权同存亡,而且可以由权利人独立支配,其中以给付领受权为核心。与原权利相对应的就是救济权,其实质就是请求权,如债权中的继续履行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
    三、债权原权利无诉讼时效限制。
    “原权利”顾名思义是某种民事权利原本的权利,应当与该民事权利同在,不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比如人格权,只要人活着,就应当有人有格权的各项权能,这些权能不应有时效限制的;比如物权,只要物存在,或在物权期限内,权利人就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不应有时效的限制;对于债权而言,只要债权债务关系不终止,债权就应该存在。如果不是这样,就会出现逻辑上的矛盾:一方面肯定某种权利存在,另一方面又通过时效制度来否认它。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仅针对请求权,而不是权利本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这一条已经明确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为“债权请求权”,而不是债权本身。该《规定》第二十二条 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这两条规定都说明: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并未丧失给付领受权,其领受权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定要把请求权与债权区别开来,这样才能准确地理解债权;同时,也才能准确地理解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本人最后的观点是,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请求权应该受时效限制;而原权利作为某种民事权利本身的属性,应当与该权利同在,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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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3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