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胎儿有权继承的遗产为其尚未出生时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可知: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因为胎儿尚未出生,所以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就不享有民事权利。而继承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作出了“保留胎儿应继承的份额”的规定,即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向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可见,胎儿出生后可依法继承到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