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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释义
    一、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人格权请求权来源于人格权。法律网提醒您,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是必备的权利,人格权请求权是附随于人格权的发生而产生的权利;而侵权请求权来源于债权,是债权请求权,二者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
    第二,作用不同。人格权请求权的作用是为了预防妨害;侵权请求权主要是为了填补损害。
    第三,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侵权请求权却与之相反。 
    二、侵权行为的一般诉讼时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请求权究竟有哪些类型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据该条可知,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只是明确了这几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这几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都属于人格权请求权。在这几类请求权中,只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属于人格权请求权,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性质上属于侵权赔偿请求权,而非人格权请求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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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