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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释义
    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Lex Volumtatis),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意选择的特定法律。而“意思自治原则”(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Will),指涉外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某一国的法律作为他们之间合同准据法的准则。该原则最初是由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林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在合同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时,法院应推定当事人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这个主张即是形成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该原则也体现了契约自由。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立法上最早肯定该原则的,之后是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898年日本《法例》等。目前,这已成为各国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普遍接受的一项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和《海商法》第267条均采纳此原则。有些国家还允许当事人对合同领域以外的涉外民事关系自主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有明示选择和默示选择两种。但现今多数国家已不采用默示的法律选择。
    当事人自主选择合同准据法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表现,采用该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有以下两个优势:第一,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第二,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因为当事人在合同缔结时已经约定了发生争议后应适用的法律。虽然说是“意思自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的自由,有些国家对此原则的运用加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在英国司法实践中,只在善意、合法和不违背公共政策的情况下,才承认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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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2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