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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强迫员工辞职应给予补偿
释义
    郁某在2008年3月与一家私营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该公司因为亏损,被竞争对手兼并了。随后,接替这家公司的老板,便开始以各种理由辞退该公司原来的员工。郁某也在其中。
    新公司要求郁某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郁某不同意。之后,新公司便开始让郁某加班,却不给加班费。当郁某提出要补休时,新公司又扣了他的工资。
    另外,为了尽快让郁某主动辞职,新公司还表示如果他按公司所说写了辞职报告,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郁某看自己无法在新公司呆下去了,遂表示同意公司的要求。写了辞职申请,申请很快得到了批准,然而,补偿却迟迟不到位。
    郁某多次找新公司索要补偿。公司均答复,并非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是他自己提出辞职的,因而不能给补偿。
    无奈,郁某致电12351职工服务热线求助。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门头沟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员。
    调解员指出,如果郁某所说属实,则公司属于强迫员工辞职,应该视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调解员指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及“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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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3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