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医保用药不赔”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 交强险条款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部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条款中也约定其有权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实践中,该约定被直观地称为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是否有效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有重大影响。对该条款的效力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是认为该条款合法有效,非医保用药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认为该条款无效,非医保用药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三是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认为该条款无效,非医保用药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四是认为该条款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视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确定该条款效力。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之债承担的赔偿责任完全不同于侵权人依据侵权之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治疗交通损伤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便保险公司不赔偿非医保用药费用,受害人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免除的不是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未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认为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无效实际是混淆了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界限。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虽然没有在保险合同责任免责条款中作出约定,但实质上免除了保险公司的部分赔偿责任,应当将其识别为免责条款,认为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合法有效实际是忽略了保险法对免责条款效力的特别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责条款在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束力应根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进行区分。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不生效,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对非医保用药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不应对非医保用药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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