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小组归什么部门管 |
释义 | 一、破产小组归什么部门管 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条件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因为,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企业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 ![]() 二、破产清算组成员包括哪些 1、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尤其是国企; 2、政府有关部门:政府财政、工商管理、纪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 3、专业人员(中介机构):会计师、经济师、律师等熟知财务技术、精通企业管理、通晓法律的人员。 三、破产清算组的职责包括哪些 清算组的职权活动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主线,也是破产程序的核心内容,清算组的职责,包括清算组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原则上说,清算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在职责范围外的一切行为都不具有对抗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效力。《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对清算组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结合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接管破产企业、保管和甭理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等。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破产小组归什么部门管的相关知识,根据破产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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