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 |
释义 | 严把基金公司入门关 严禁地下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设立基金公司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对于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专家同时认为,法律只是规定了“主要股东”的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公司的其他股东留出了余地。 此外,法律严禁设立“地下基金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三种基金形式留有发展空间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本着发展的眼光,针对我国基金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分别为“基金中的基金”、“私募基金”和“公司制基金”预留出了发展空间。 所谓“基金中的基金”,就是专门买卖其他基金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市场人士对“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的一般称谓;我国目前尚无公司制基金,它是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 对于基金能否买卖其他基金份额,法律规定了基金财产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基金中的基金”的发展留出了空间。 针对目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的私募基金和尚未发展的公司制基金(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法律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投资者的“保护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这也赋予了基金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力。 投资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法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托管银行可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运作 基金托管银行将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可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运作。 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我国现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共有8家,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国内所有已经设立的基金的资金均由这8家银行托管。 披露虚假基金信息将受严惩 证券投资基金最大的一个特点是信息完全公开披露。新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放式基金需备足款项应对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申请短期融资有待探索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审议时,能否为开放式基金申请短期融资曾是争议的焦点,考虑到分歧较大,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既没有给予肯定,也没有予以否定。这意味着今后还可以对此问题作进一步探索试验。 基金违规运作将被戴上“紧箍”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财产的运作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承销证券;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体现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这在新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法律规定,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证券投资基金法确保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严格区分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这从财产安全的角度保证了投资者的权益。 为体现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法律作了以下规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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