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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侵权的概念与特征
释义
    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或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不同国家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表述是不同的。如《德国民法典》第830条规定:“(1)数人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各人对损害均负责任。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亦同。(2)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学者一般认为这是第一个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一)因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加害于他人者,各加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不知共同行为人中何人为加害人时,亦同。(二)教唆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显然这个定义与德国民法典的含义基本相同。英美法通过大量的判例也确立了与大陆法系基本相同的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5条也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则:“数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知其中孰为加害人者,亦同。”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迟至1986年才颁布通过,但也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该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补充规定了教唆人和帮助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共同侵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共同侵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通过对不同国家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不难看出,共同侵权具有以下特征:
    1、侵权主体至少为两个。即共同侵权的行为主体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侵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2、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即受到损害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者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但这些权利或利益必须属于同一民事主体;同时,侵害行为造成了同一个不可分割的结果,即物质或非物质损失。
    3、侵权主体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这是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关键性特征,这里加害行为一定要作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了共同实施行为,也包括教唆行为与实施行为的结合以及帮助行为与实施行为的结合。
    4、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侵权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侵权主体才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5、侵权责任的连带性。即共同侵权主体基于共同的加害行为及结果,决定了主体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各侵权主体都应对共同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后侵权主体之间根据责任大小发生内部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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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2]《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
    [3]《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4]《日本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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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0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