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的儿童怎么办收养 |
释义 |
一、拐卖的儿童怎么办收养 根据《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应当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同时,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报纸和全国打拐解救儿童寻亲公告平台上发布儿童寻亲公告。 公告满30日,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在7日内将儿童及相关材料移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尽快为儿童办理入院手续并申报落户手续,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机关经查找,1个月内未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为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出具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12个月后仍未查找到生父母或监护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国内送养。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被拐儿童被解救后最快一年零3个月可被收养。 二、收养打拐解救儿童所需条件 若要收养打拐解救儿童,收养人需出具以下条件: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婚姻登记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收养能力评估应当包括收养人收养动机、职业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体情况、道德品质、家庭关系等内容。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收养登记机关还应就收养登记事项单独征得其本人同意。 三、收养后解除收养关系需同时满足三条件 《通知》明确,要解除收养关系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查找到该儿童; (2)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3)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 打拐解救儿童被收养后,公安机关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又查找到该儿童的,如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且经公安机关确认该儿童确属于被盗抢、被拐骗或者走失的,收养人应当与社会福利机构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根据法律及其相关的规定,对于被拐卖的儿童是一个社会会的问题,所以对于被拐卖的儿童的收养规定要严于其他形式的收养,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拐卖的儿童怎么办收养规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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