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散与破产的区别 |
释义 | 一、解散与破产的区别 公司解散和公司破产的区别主要如下: 1、实施主体不同 (1)公司解散的执行主体可以是公司自行解散,也可以是主管机关和法院命令公司强制解散; (2)公司破产是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适用法律不同 (1)公司解散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是否可以重新恢复不同 (1)中国目前暂无规定公司解散后还可以重新恢复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2)公司破产时,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经法院允许,可以恢复企业并整顿公司,使之可以正常经营活动,反之恢复破产程序。 二、公司解散的效果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德国亦然。 三、公司解散的原因 1、一般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公司解散的执行主体可以是公司自行解散,而公司破产是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如何申请破产财产分配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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