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村民宅基地 合同无效又违法 |
释义 | 2012年11月26日,被告郭某自愿将位于尤溪县坂面镇某村的祖遗房屋一幢,以人民币3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罗某。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签订当日,原告罗某支付给被告郭某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60000元,被告郭某将诉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由原告罗某收执。随后,被告郭某将诉争房屋的钥匙交由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保管。原告罗某支付购房款后,因原告不属于尤溪县坂面镇某村村民,无权受让该村的宅基地和房产,被告郭某未能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所以,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 审理:尤溪法院审理认为,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原告罗某并不具有该村村民资格,所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宅基地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所有购房款。 评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联,不允许对外转让,我国法律禁止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之间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相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转让私有房屋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将农村私有房屋卖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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