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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占有的一些法律知识
释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比如: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对于上述分类的意义在于:
    (1)依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系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对(相对于自己而言的)有权占有人,物权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就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就是无权占有。
    (2)依据《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之规定,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不是合法占有(有权占有)不成立留置权。
    (3)《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4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第244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都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有权占有不能进行善意与恶意区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四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四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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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4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