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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的特征
释义   一、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的特征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四)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
    (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三、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吗
    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如果确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的,首先可由双方协商来自行分割财产,协商不成则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仍归其个人所有;对于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该由双方进行均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的特征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的特征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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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