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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之间互负扶养义务
释义
    朱某莲与孙某成于197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朱某莲在家务农、赡养公婆、抚养子女,多年来因过量劳动造成多种疾病,现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主要收入为出租耕地的租金两袋稻子及政府发放的720元养老金、500余元粮食补贴。孙某成在外地工作,现已退休回家居住,每月退休养老金1800余元。
    2013年,朱某莲因故与孙某成发生纠纷,朱某连要求孙某成支付抚养费,后经其村委调解于2013年11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孙某成每月的3日给朱某连抚养费600元,签订协议时,孙某成支付了当月的600元,以后没有按协议支付。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朱某莲由于年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作为配偶的孙某成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且在村委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犯法律规定,因此在没有任何新的变故情况下,孙某成应该按照协议内容每月支付孙某莲抚养费600元。
    我国婚姻法中所指的扶养,主要是是指夫妻在生活中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夫妻扶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致使其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而另一方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也没有对配偶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从这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该扶养义务的前提有两个条件即一方确实需要扶养,对方确实具有扶养能力。
    所谓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生平。二是另一方确实有能力扶养,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给付者,可以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够生活摆脱困难境地。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夫妻之间才互负扶养义务。
    本案中,朱某莲一人在家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在年老体弱的情况下,确实需要抚养。孙某成常年在外工作,其父母的赡养、子女的抚养均有朱某莲一人承担,作为婚姻中的受益者,并且有经济能力给付,应该承担起抚养配偶的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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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