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及收取孳息费用的充抵 |
释义 |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及收取孳息费用的充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本条是对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及收取孳息费用的充抵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若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没有明确质权人是否有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认为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若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权人没有收取孽息的权利,则依照其约定。 质权人的孽息收取权,是指质权人有权进行收取孽息的行为。但是,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孽息的所有权,而仅是取得对孽息的质权。 根据本法的规定,质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可以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即质权人为了收取孳息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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