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域名与商标 |
释义 | 现代社会是一个日新月异、不断发展的社会。新技术的大量涌现,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多方便的同时,又加速了科学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互联网(Internet)广泛地得到了普及。人们在享受它带来的种种好处之余,也会发现新技术与现有制度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有时甚至还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影响。所以有人不禁发出国际互联网“究竟是宝葫芦还是潘多拉盒子”的疑问。 围绕国际互联网,域名是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据报导,中国内地一些著名企业在试图加入国际互联网时,发现它们的名称已经被他人当作域名进行了注册,数目已达 400余家,其中包括长虹、全聚德、荣宝斋、同仁堂等,还有一些内地的著名城市的名称世被注册,并且这种抢注活动仍在继续①。由於有他人注册在先,这些企业实际上已经不能在国际互联网中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要花费许多钱去买回本来应当属於自己的名称。尽管由於多方努力,这个问题已经基本得到了解决,但是由於目前国际,国内尚未有相应的公约、法律来规范这个新问题,所以可以预见今後这仍然会是一个继续困扰我们的问题。为了能够对这个问题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首先必须弄清楚域名的慨念。 有人认为域名就是网络地址,这并不确切。网络地址是各个国际互联网用户用以表示主机地址的唯一的一个符号,通常是一组英文简写(代表一个由数字串组成的 IP地址)。利用这个符号系统,用户可以访问其他的用户,也为其他用户提供了一个可以联系的地址。这种符号一般的形式是 “http://www.xxxx.yy.zz” ,其中“http://www.”之後的“xxxx.yy.zz”部分才是通常所说的域名,被点隔开的每一部分都被称为域。美国的许多国际互联网地址都足以.edu和 .com等由三个字母组成的域名结束的。而在其他国家中,多采用两位字母的域名来表示计算机所在的国家,如:.cn代表中国,.ca代表加拿大,.jp代表日本②。 国际互联网中的主干网NSF纲是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 (National Scicnce Fund-NSF)投资建立的。NSF对於国际互联网的运转有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在确立域名制度和指导网上活动方面。在美国,域名的登记是由一个名叫 Network Solutions的公司(NSI)接受NSF的委托来进行的。如果一个企业希望使用的域名已经被注册的话,它可以通过谈判进行购买,在国际互联网上就有 “域名销售”的主页,据说在纽约的中介公司已经销售了上百个域名,并且表示低於2000美元不能成交。 在日本:域名的登记是由日本网络信息中心(Japanese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JPNIC)负责的。JPNIC根据申请进行域名注册,基本上采用国际上的“一意性”的原则;即先注册者子以登记③。该中心制定了“一组织一域名”,禁止转让,注销一年以上不使用的域名登记等规则。虽然有这些规定,但是对於当事人之间谈判买卖域名的行为还是难以检查的④。 在域名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是商标权利人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的纠纷,尤其是因域名与商标或商标权利人名称相同引起的误认问题。例如日本的小田急电铁是一个企业集团,其英文名称为odakyu,如果它用“odakyu.co.jp”来注册域名的话,不仅可以使使用者便於记忆,而且还具有广告的效果。在国际互联网的约定中,“co”是代表企业,“jp”表示日本。但是该域名已经由某经营伤害保险的公司於1996年7月注册为域名。据该公司的负责人说,“主页内容与小田急公司毫无关系”。根据无注册先登记原则,不允许存在相同的域名,这样,其名称被他人抢注的企业不但不能使用自己公司的名称作域名,而且以後在网络上使用企业名称还有可能造成误解。对此小田急公司的广告部表示,“今後还是要开设主页的,但是只能使用其他的域名了。虽然对於那个 (odakyu)域名中有什么样的内容,还是很关心的,但是……”:言语之间显得不知所措⑤。 但是商标所有人能否对於他人以其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主张权利呢?对此,日本JPNIC事务局长丸山直昌认为,域名不过是为了区别不同的计算机,以正确地传送信号,而设置的符号而已,“基本上与商标等没有关系”⑥。 由於最近围绕域名与商标的纠纷频频发生,美国的NSI就处理域名纠纷的问题确立了新的政策。根据这个新政策,当商标的所有者A以第三人B使用与A的商标相同名称的域名为由,向NSI提出申诉时,NSI将比较A的商标的申请日或者商标的使用日与B的域名的申请日,B的域名申请日在先的情况下,允许B继续使用该域名;否则,要求B证明该域名为B的商标。在不能证明的情况下,令其在限定的期间内改变为其他域名,在B证明该域名为B的商标时,A和B都不能使用该域名。显然美国的NSI在考虑域名与商标的问题时,比日本的JPNIC要实际得多,既承认了商标与域名的联系,又将域名区别於商标。 那么商标到底与域名是否相同呢?从这两者的定义上看,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其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⑦。域名对於使用者来讲,是浏览器上的画面表示,该表示仅仅是表明了主页的提供者而已,就好像人的姓名一样。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域名与商标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1)在形式上,前者不用於商品或服务,而後者则是附著於商品或服务上的;(2) 在作用上,域名只是区别主页提供者,而商标则是为了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3)从组成上看,商标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形,还可以是它们的组合,而域名则只能是文字,并且目前仅限於英文文字;(4)商标的显著性一般强於域名。商标和域名的注册以及法律效力也都是不同的。 许多公司都希望利用国际互联网络这个全球性的通信工具传播自己的商业信息,因为这种宣传手段比广告要便宜得多,而且宣传范围更广。如果能够使用已经知名的名称作为域名的话,不仅有助於提高自己公司的商业形象,而且可以方便网上使用。但是域名的抢注已经对许多知名企业造成了影响,不仅中国的企业被抢注,美国的微软公司,日本的“味之素”、“三越”等大公司也已经被他人抢注了域名。这种抢注的後果是很严重的。笔者认为,如果抢注者是一个经营者的话,根据现有的法律,还是可以解决的。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作为抢注者的商业性的公司开设主页并且宣传本公司商业信息的行为应当属於广告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则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果域名抢注者利用他人的名称作为自己的域名宣传自己的产品,根据上述第九条,这种行为属於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域名抢注者仅仅是为了通过买卖域名而牟利的话,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行为也属於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论何种情况抢注的域名应当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域名抢注者不是经营者时,难以援用以上两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人提议应当区分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分别处理。即对於驰名商标,由於容易引起联想,被他人“搭便车”,应加大保护范围,禁止他人在网络上使用驰名商标作为域名。而对於普通商标,由於不易引起混淆,应在商标权利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使用⑧。 我国的法律中虽然尚无类似规定,但是如果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至域名,是符合社会利益的。当然,从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角度出发,人们都希望在登记和管理域名时要对商标权给予一定的考虑,但是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如NSI等;其本身并不具有对商标进行判断的权限和能力,基本上是采用“按照先後顺序登记”和“商标纠纷由当事人自己调整,与NSI无关”的态度,这显然是不利於对商标权人的保护的。 由於域名是用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地址,抢注域名的行为就不限於同一个国家和地区,有时国内法的保护是难以达到目的的,所以域名的保护也离不开国际合作。在讨论域名与商标的问题时,我们更应当注重国际上的动向。最近,关於域名与商标,从强化商标保护的立场出发,出现了一些新的措施。 其一是美国1996年1月生效的《联邦商标淡化防止法》。该法被认为是终止未经许可将著名商标登记为域名的法律根据之一。与过去的商标侵害不同,围绕商标淡化的诉讼中,商标权利人无须证明造成误认混同的必然性,强化了著名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内华达联邦法院利用这个法律,判决禁止使用 “holaroid'’的域名,保护了宝丽来(POLAROID)公司的利益。1996年4月加利福尼亚北部联邦上诉法院认定“juris.com”侵害注册商标“Juris”,禁止其在国际互联网上使用。另一方面,美国专利商标局在1996年2月公布了关於域名的服务商标注册指南,有将域名看作是商标使用的趋势。 国际上也有所行动。1997年5月1日,由国际电信联盟发起的“关於发展和稳定国际互联网域名注册系统”的会议在日内瓦结束,来自世界各国和地区的150位代表联合签署了《国际互联网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在该《备忘录》的总则的原则部分的第f项中规定:在任何登记委员会通用顶级域中的一个二级域名,如果相同或类似於那种已在国际上知名且存在着可被证明的知识产权的字母数字串,那么该字母数字串只可以由那种可证明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持有或使用,或只能经该所有人授权後持有或使用。这起码可以起到保护驰名商标的作用。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目前我国企业所拥有的世界知名商标还不多,该《备忘录》还不能够对我国企业给予充分的保护。为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於1997年6月3日在北京成立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同时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CNNIC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境内的互联网用户提供域名注册、IP地址分配、自治系统号分配等注册服务。《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互联网络的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体系结构、对申请注册域名单位的要求、对三级域名命名及使用的规定、域名注册的审批程序。相信在 CNNIC的领导下,这个《暂行规定》会对我国的域名注册起到良好的管理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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