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的效力如何界定 |
释义 |
一、物权的效力如何界定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其他问题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公示公信及物权的变动等,或以此衍生、展开,抑或与之有密切关系。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此种个别物权所特有的效力即物权的特有效力。但是,各类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又具有共同的特性,具有共同的效力。各国法律并未明示物权的效力,而仅仅是民法理论上的概括。因此,学者们在其著述中,对物权效力的解释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以至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及“四效力说”。 1、二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有二:优先效力与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2、三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有三种,但具体指哪三种效力,却因学者见解不同而各异。有认为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排他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有认为物权的效力可以理解为物权的支配力、物权的优先力及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3、四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及物上请求权。 上述“四效力说”对物权效力之概括、揭示,最臻精确、完善,可资采取。 二、什么是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三、仲裁能否确定物权效力 民法典规定,产生物权纠纷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确定物权,作出裁决后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物权的效力如何界定的信息,由上可知,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因物权的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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