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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提示】
    “买卖不破租赁”受到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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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