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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揽人合同履行诚信为重
释义
    【事件导读】2011年4月,A商场与B服装厂签订了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A商场提供样品,由B服装厂购料制作西服500套。每套布料费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A商场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B服装厂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A商场在6天内付款。
    4月底,A、B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B服装厂交付的第二批西服,经A商场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于是,A商场要求B服装厂停止加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B服装厂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A商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服装厂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B服装厂于5月初与某大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B服装厂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A商场制作西服的任务在未与A商场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转给个体裁缝。
    【案件分析】本案中,B服装厂应向A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因为A商场与B服装厂签订的是西服定作合同。从A商场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B服装厂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B服装厂未同A商场协商,就擅自转让承揽任务,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A商场利益受损。
    【深入解读】承揽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中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定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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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