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主要是《治安管理法》中有所规定,针对的是那些社会危险性比较低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人。那么,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有哪些呢?现由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主要由以下四个 1、被拘留人就同一案件或事实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主体和时间条件。即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是由被拘留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且有一个“时限”的规定,即申请暂缓执行既可以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执行前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 3、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社会安全条件。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标准交纳保证金。这是适用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条件。 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适用的依据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由被处罚行政拘留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的制度。需要满足几个法定条件才能被公安机关批准: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提出了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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