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自由权纠纷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
释义 | 【解答要点】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公民民事行为正常。将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强制关在精神病医院,必定对其精神产生压力和损害,对其正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行为人和医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九)、(十)项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七)赔偿损失;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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