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所有权人的规定 |
释义 |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规定 1、关于房屋所有权人的规定,首先是设立,变更转让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房屋所有权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5、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房屋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房屋所有权的抵押 根据可以抵押的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所以房屋的所有权是可以抵押的。 三、房屋所有权纠纷的解决方法 房屋所有权产生纠纷的,可以按照确权之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确权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房屋所有权的纠纷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非财产类案件,未涉及具体赔偿和财务分割的,应当采取按件计征的等额收费,确权之诉的收费标准一般是300元/件。 以上内容就是今天法律网小编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规定的列举以及对相关内容的整理,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总而言之,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房屋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如果您在物权法律方面有不懂的地方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解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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