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的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
释义 | 一般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之外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定义见下文)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可以产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而表见代理之外的无权代理为一般的无权代理,其产生的条件及法律后果与表见代理大不相同。理论上将一般的无权代理称为“狭义无权代理”,将包括表见代理在内的一切无权代理成为“广义无权代理”。 一般的无权代理中,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原则上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权代理而为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可能并不违背本人的意愿。因此,如果无权代理经本人承认,代理人缺乏代理权的状态即可得到弥补,无权代理即可变为有权代理,代理行为自始有效。由于无权代理行为实施以后,其有效或无效有待本人的承认,所以,在本人承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状态。 正因为一般的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并非确定地无效,故其一旦成立,就同时涉及本人、第三人及无权代理人三方的利益。因此,一般无权代理发生时,对有关三方当事人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1.对本人的效果 无权代理发生后,法律赋予本人以承认权和拒绝权。 (1)承认权。承认权是指在善意第三人未撤回意思表示之前,或第三人催告期尚未届满之前,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的权利。代理行为一旦被追认,即自始有效。 (2)拒绝权。拒绝权是指本人有权通知第三人,表示其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一经本人拒绝,即确定地不发生效力。自此,本人不得再承认,第三人也无必要撤回其意思表示。 2.对第三人的效果 无权代理经本人承认即发生效力,否则就不能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有效与否,完全取决于本人单方的意志,就会使善意第三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无权代理发生以后,法律赋予善意第三人以催告权和撤回权。 (1)催告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有权向本人发出催告通知,限其在一定期间内答复是否承认代理行为,如超过这一期限本人未予答复,即视为本人拒绝承认,本人即丧失承认权,无权代理行为确定地不发生效力,第三人即有权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2)撤回权。撤回权是指善意第三人有权在本人承认之前撤回其与代理人所为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一旦撤回意思表示,本人就不得再行承认。 3.对无权代理人的效果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民事行为,如不为本人承认或被第三人撤回,对由此而发生的后果,无权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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