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有了严格规定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破产案件的申请、立案、受理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说,人民法院对于破产案件的受理必须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因为一旦对破产案件受理不当将会对企业乃至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些影响有时是难以挽回的。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限定了申请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即“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同时,申请破产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如书面破产申请、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债务情况表等详细文件资料。另外,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两种情形,即: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恶意破产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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