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房屋和土地的关系 |
释义 | 由于房屋与土地具有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因此单独以房屋或土地使用权为抵押,都必然涉及二者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一向采取“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双向原则,即在抵押权设定之时,法律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视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将它们分别抵押。《物权法》第182条、《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都有相应表述。 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以下情形,影响抵押效力,甚至出现法律风险。 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生效时地上不存在可以抵押的房产,这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新增建筑物,因此在实践中要定时关注抵押净地新增附着物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建设用地的,可以将地上新增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但拍卖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地上存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抵押的矛盾。由于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建筑物抵押登记分别在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容易发生房地产分别抵押并合法登记的现象,甚至建筑物所有人和建筑物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人非同一人,在抵押权行使时,存在法律风险。 综上,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在设立抵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出让地(净地):需关注土地今后的开发计划、是否增加新的附着物等。若后续新增附着物则判断抵押效力时应考虑附着物不属于抵押资产,资产处置将受限;及时能够处置抵押权人也无权优先受偿。 二是出让地(有附着物):需检查土地及附着物是否分别抵押过,在抵押登记时应对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都进行登记,排除房地所有权、抵押权相矛盾的情形。 三是划拨地(净地):原则上不能够抵押,但是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文后可抵押;在计算抵押价值时,应扣除处置资产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同样,后续应关注土地今后的开发计划,是否会增加新的附着物等。 四是划拨地(有附着物):需检查该土地及附着物以前是否合法抵押过,权属是否有瑕疵;如没有则对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都进行抵押登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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